问题 | 给别人做担保应怎么取消 |
释义 | 给别人做担保,债权人同意后取消。因为担保是合同,只要签订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终止,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期限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 一、未约定抵押担保方式及期限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何种情况下担保人免责呢: 第一种:借务人与债权人串通,诈骗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便可免除担保责任。 第二种:债权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例如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这类情形是违背担保人自身意愿的,担保人只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合同视为无效,担保人不用担责。 第三种: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没找担保人还款,就视为主动放弃这个权利,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三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