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梅州交通违章缴费办理期限 |
释义 | 梅州交通违章处理期限为收到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完成罚款缴纳。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并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律分析 梅州交通违章处理期限: 1. 无论是现场处罚还是非现场处罚(如违法停车贴条、电子警察摄录等),只要交通管理部门已对违法行为做出裁决,当事人应在收到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完成罚款缴纳。 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拓展延伸 梅州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期限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出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梅州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期限的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罚款缴纳期限可能会受到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等因素的影响。 如果您有关于梅州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期限的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以了解具体的规定和流程。 结语 梅州交通违章处理期限的相关规定,罚款缴纳期限为收到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不出具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