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四川成都市提取公积金需要的资料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成都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具体来说,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自住住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购买外地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当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 法律分析 成都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职工本人身份证;2.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 《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 (二)购买外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当地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5、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二)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还须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7、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还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8、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9、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10、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还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12、离休、退休的,还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4、出境定居的,还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6、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成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拓展延伸 成都是中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个经济、文化、科技、交通都较为发达的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职工选择在成都购房、租房,公积金也逐渐成为了许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公积金提取及缴存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公积金提取 (1) 职工在购买、租赁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租房的款项。 (2)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并按照提取金额的3%缴纳提取手续费。 2. 公积金缴存 (1) 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比例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代为扣缴。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每月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存款,并随工资一起发放。 (3) 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管理中心,并确保账户安全、准确、规范。 3. 公积金管理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存储、提取、使用等管理工作。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透明。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查询等信息系统,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科技化、规范化水平。 4. 违规处罚 (1) 单位未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职工、用人单位及其授权代理机构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擅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之,成都有着严格公积金提取及缴存规定,以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透明管理,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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