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由一方签章后传给另一方直接签章产生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与手机拍照发给对方的材料一样,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通过其他证据佐证。 上述所称的“传真件合同有效”是建立在双方对签订合同这一事实不存在异议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对“是否签订过合同”、“合同是否为对方所传”等问题有争议,仍然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 因此,不是法律认可传真形式就可以放心地通过传真件方式签订合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亲笔或通过相互邮寄的方式签署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