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一、中止执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中止优点有哪些 (一)执行中止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诉法”已经列举了执行中止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个原则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对此作了更加可操作性的解释与补充。执行中止依据明确。 (二)执行中止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对案件的执行,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作实体性变更,利息依原判决照算。 (三)执行中止不会出现金额错误。对当事人放弃的权利或已经履行的义务都可以在执行中体现,若金额有出入均可在执行完毕前得以纠正。 (四)执行中止不会增加诉讼成本。执行中止无须制作精美凭证,只须制作普通的裁定书,当事人无须特意保管。如遗失,当事人可凭复印件申请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