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的有哪些 |
释义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监察机关是什么? 监察机关指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二、什么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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