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个部门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
释义 | 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受理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有明确的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掺假、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可以解决企业质量问题。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团组织,涉及的面比较广,并挂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相应比较容易,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发现问题后,可以找消费者协会。 企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直接制约下属企业。向它投诉质量问题,容易得到解决。 对不易解决的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我国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受理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组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解决问题较为容易。企业主管部门则是直接约束下属企业的单位,对于质量问题投诉也能得到较快解决。对于难以解决的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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