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组成人员的条件和任命机关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在代表中提名产生,而且要由代表大会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要求必须是代表。第二,职权不同。专门委员会有提案权和审议交付议案的权力其中法制委员会对法规案有统一审议权。工作委员会没有提案权,也没有审议权,它的工作职责是在常委会领导下,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服务。第三,领导机关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开会期间受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只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大会期间,没有具体职责。第四,工作方法不同。专门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工作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