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大代表的职权范围 |
释义 | 人大代表的四项权利是表决权、提案权、审议权和质询权。质询权是指代表对行政机关提出质问和要求答复的权利,是国家代议机关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三条,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质询案,被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法律分析 人大代表的四项权利分别是表决权、提案权、审议权以及质询权。质询权是指具有质问权者(如议员、人民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质问和要求答复的权利,是国家代议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拓展延伸 人大代表的权力与责任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拥有重要的权力与责任。他们的权力包括参与国家立法、监督和决策等方面的权威。作为人民的代表,他们有责任积极履行职能,代表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他们应当深入基层,了解民意,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为人民争取更多权益。同时,他们也要承担监督政府工作的责任,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人大代表的权力与责任相互关联,只有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发挥权力的作用,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语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拥有重要权力与责任。他们的权力包括表决、提案、审议和质询等。质询权是人大代表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质询案,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答复。作为人民的代表,人大代表应积极履行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代表人民利益。他们还需深入基层,了解民意,参与立法工作,为人民争取权益。同时,他们也要监督政府工作,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人大代表才能更好地发挥权力作用,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