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已过户,但买方按揭贷款批不下来,卖方应怎么办 |
释义 | 无法贷款导致合同解除时,需先确认银行批不下来还是未通过。如可更换银行再办,尽量办理。否则,买方需自筹余款支付。若买方无法自筹,只能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应优先处理,如无约定,通常可追究买方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贷款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1、先确认是暂时批不下来,还是确实未通过,能否换银行再贷款能办的话,可以尽量再办。 2、如果办不了,一般是让买方自已筹款,支付余款。 3、如果买方也无法自筹余款支付,那就只能解除合同,要回房屋了。这涉及是否追究买方违约责任的问题,要先看看买卖合同对此类情况有无约定,有约定可以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因买方个人原因无法贷款的,通常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卖方面临买方按揭贷款无法批准的困境,如何妥善应对? 当卖方面临买方按揭贷款无法批准的困境时,需要采取以下妥善应对的措施。首先,与买方保持沟通,了解具体原因,是否可以解决。其次,可以考虑与买方协商调整购房方案,例如延迟付款或寻找其他贷款方式。同时,卖方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护。此外,卖方还可以探索其他潜在买家,寻求备用计划,以防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灵活,与买方积极合作,寻求解决方案,以达成双方的最佳利益。 结语 在面对买方按揭贷款无法批准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我们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首先,与买方保持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尝试解决问题。其次,可以考虑与买方协商调整购房方案,如延迟付款或寻找其他贷款方式。同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此外,探索其他潜在买家,制定备用计划,以防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灵活,与买方积极合作,寻求解决方案,实现双方的最佳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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