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后使用权是否有效 |
释义 |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改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中加以明确。城市国有土地用途一般划分为:一级分类1个;二级分类8个,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和特殊用地;三级分类32个。在以往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采用的是土地的二级分类,凡未经批准实际用途与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不一致的,都应认定为擅自改变用途。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理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从上述相关法条中不难看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方式有二种:一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调整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受让方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必须按照原合同约定来正确合理地使用土地资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注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一种违法占地行为,若不及时办理变更用途的相关手续,将会造成新的土地产权矛盾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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