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有哪些? |
释义 | 县级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限: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主要职权有: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选举和罢免权;对法律实施的保证和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还享有地方立法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有: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地方国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权;对法律实施的保证和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享有地方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1、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3、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4、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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