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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象牙买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象牙买卖的刑罚标准以及我国象牙买卖的规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法律买卖象牙的行为将会受到一定的刑罚,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有所差异。在同等涉案金额情况下,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量刑大幅减轻。
    法律分析
    违反法律买卖象牙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刑罚: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买卖象牙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象牙不以重量的多少来确定刑期。如果已经制成成品的话,价值在10万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在20万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如果尚未制成成品,则涉及一根象牙即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我国对象牙买卖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国内允许在国家批准的指定场所合法购买的带有专用标识的象牙,而国际贸易允许伴随狩猎纪念物的象牙,以及公约前象牙的贸易。如果非法买卖贩运走私象牙,将根据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最高法相关解释入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分别调整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且明确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显然,在同等涉案金额情况下,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量刑大幅减轻。
    结语
    买卖象牙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买卖象牙的行为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也对象牙买卖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在我国,象牙买卖的规定非常严格,非法买卖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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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