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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程序一审的举证期限是15天还是30天?
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及相关规定:被告应在答辩期前提出书面答辩;法院应在送达通知书时发送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可协商并获得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逾期不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变更诉讼请求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困难可申请延期举证,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法律分析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结语
    举证时限是民事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人民法院会在送达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责任、期限及后果。当事人可协商一致并获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如遇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准许可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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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