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买合同怎样算乘人之危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利用他人的困境求利的合同计算方法“危难”以及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文章指出,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申请法院撤销。文章还阐述了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危难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急迫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 法律分析 一、关于利用他人的困境求利的合同计算方法“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乘人之危合同的法律效力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三、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民法典》规定,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可申请法院撤销。 1、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2、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各种紧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 结语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五种,其中乘人之危是一种可撤销的原因。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危难包括经济上窘迫和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二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三是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四是合同的成立是因为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五是乘人之危的合同不能认定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四条\t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一条\t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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