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10年有期徒刑怎么减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的条件: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二、减刑制度的意义 减刑,对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激励功能,能够激励罪犯努力改过自新; 2、调节功能,能够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3、回归功能,能够为罪犯回归社会,实现恢复性司法创造有利的条件; 4、缓和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社会和谐; 5、降低行刑成本功能,能够为刑罚执行机关提高监管质量扩大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