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灶间住租客出事房东赔 |
释义 |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把灶间单独出租给租客居住,租客在使用灶间期间因不慎引发大火,导致楼上邻居在逃生中受伤,事故发生后租客不知所终。于是伤者戴某将房东徐某、租客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蒋某不当使用电器,应赔偿戴某11.33万元,徐某改变房屋用途出租房屋,承担赔偿额40%的赔偿责任。 戴某与徐某原为上下楼邻居关系。2011年6月,徐某与外地来沪的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房屋的灶间出租给蒋某使用。2012年3月,因蒋某用电暖器不慎引起火灾,住在楼上的戴某逃生中慌不择路从三楼坠落,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戴某的损伤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戴某认为火灾是蒋某造成,但房东徐某违反上海市房屋租赁有关政策规定,将灶间单独出租,两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蒋某在火灾发生后不知去向,杨浦法院经公告程序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蒋某在灶间不当使用电器设备,引起火灾,致使戴某为逃生从高处坠落受伤,蒋某的过错行为与戴某的受伤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徐某将房屋灶间出租给蒋某居住,改变了灶间的实际用途,实属不当,而徐某作为失火房屋的同住人,应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和管理。现徐某未尽妥善注意义务,对房屋的管理存有瑕疵,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徐某也存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蒋某赔偿戴某各项损失11.33万元,徐某对上述赔偿中40%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房屋买卖合同造假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司法活动中的原被告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但在虚假诉讼中原被告的利益一致,一方提出诉讼请求另一方积极配合以达到损害第三人的目的。这类虚假诉讼具有不易被法院察觉的特点,只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才会引起注意。正如本案,徐某和其家人扮演原被告双方,将逄某房产过户到徐某名下,真正的权利人逄某直至成为被执行人才知晓此事。在这过程中法院竟沦为徐某谋取利益的工具,不禁令人不寒而栗。公平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最后法院发现事实真相并撤销判决,及时防止逄某的损失不断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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