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逐月领取退役金实施细则 |
释义 | 逐月领取退役金实施细则如下: 1、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2、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3、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4、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6、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7、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8、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进行档案审核和安置地审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退役金核准发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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