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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可以股权质押吗,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的
释义
    一、债权可以股权质押吗
    债权和股权是不同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债权不能按股权进行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的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民法典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
    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
    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
    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
    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债权和股权是不同的,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按股权进行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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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