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友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还用支付吗 |
释义 | 买卖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也需要支付中介费。 在提供交易信息,促成交易的服务时,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即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就已完成,即使此后,合同无法履行或交易失败,只要是非中介公司所造成,买卖双方就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一、跳单买房法律责任 跳单买房法律责任如下: 1、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民法典新增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禁止跳单; 3、即便合同双方未约定跳单行为,当事人构成跳单的,中介公司也可以根据规定,直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关于合同纠纷的上诉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上诉前要注意: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4、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其实质是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具体内容是: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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