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是如何的 |
释义 |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刑法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们认为,这里的“单位”应当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围一致,因为治安处罚法是与刑法衔接的法律。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具体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是指将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自主自愿组成,并经过政府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二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违反治安管理意志的体现形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负责人员决定,是指经过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 处罚 1、关于依照治安处罚法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问题。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实施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就是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意志付诸实施的人。构成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单位的人员; 二是必须亲自实施了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三是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况在主观上存在着明知; 四是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 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可能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区别在于,其组织、指挥作用发挥的阶段不同。 直接责任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只能是在着手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则是发生在决定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策过程中。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定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从而也不能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亦即“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主管人员。在执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 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但上述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并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上述人员才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后果负责。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责任人员中,除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关于依照其他有关法律处罚单位问题。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可能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例如,对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按照治安处罚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第2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5条规定:“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在这种情况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不能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单位,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具体到“单位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处罚法第69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还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第2款和第5条的规定,对单位予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再如,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月25日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13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一、如何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实际领导者。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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