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给予更多的教育和改造机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给予更多的教育和改造机会? 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等到成年后再判刑。处罚的标准: 1、无论是成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经刑事侦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侦查机关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检察院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只是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其作出了特别规定; 3、程序上,要求一般不公开开庭,监护人应出庭参加诉讼。未委托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定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量刑时,刑法还规定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需要惩罚和挽救 未成年人犯罪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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