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 |
释义 | 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公积金优先支持房租支付1.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2.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3.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以下四类用公积金购房的人将作为重点审查对象1.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2.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3.非户籍地非缴纳地购房4.非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政府对企业减负,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1.将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2.缴纳单位可在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5%到上限12%之间,自主确定比例。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广州公积金新政异地购房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2020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2020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分非销户提取和销户提取两大类,具体提取条件如下:一、非销户提取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郑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提到,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郑州市区内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杭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三、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四、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杭州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五、萧山、余杭、富阳区个人可贷额度余额倍数按主城区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余额倍数,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六、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政策同步调整。继续完善贴息贷款业务,扩大贴息贷款规模,满足职工贷款购房需求。七、此次政策调整中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自2018年4月3日起执行;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公积金贷款新政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五)提供必要的担保;(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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