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分手同居期间财产权益问题 |
释义 | 同居期间分手后的财产处理和债务分配原则。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财产平分。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而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抚养共同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法律分析 一、恋爱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1、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1)一方当事人用自己是收入购买的财产以及衣服自愿赠与对方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2)用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为共有财产,分手时将其财产平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分手后同居期间债务怎么处理 1、同居期间和婚姻存续期间不一样,不存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3)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恋爱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划分。一方当事人用个人收入购买的财产及自愿赠与对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为共有财产,分手时应平分。至于分手后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需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进行认定。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因抚养共同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而抚养各自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为共同债务,若是双方共同经营的债务,则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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