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后补借条日期与转账日期不一致是否有效 |
释义 | 借条与转账日期不一致是正常的,以实际汇款时间为准。借条具有法律效力,需补充证据证明借款与转账一致。借条在先转账在后,转账是履行借条义务。转账在前借条在后,借条是对借款事实的补充,需补充证据证明两者指向同一借款。 法律分析 1、借条的转账日百期与打借条日期不一致是正常的,应当以实际汇款时间为准。如果借款属实的,具有法度律效力。最好补充证据证明借条知指向的借款与转账的款项是同一笔的证据。借条落款日期与转账有先后顺序的,借条在先,转账在后的,转账的方式就是道履行借条中的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义务。 2、转账在前,借条在后,出具借条的方式是对借款事实事后进行的补充。无论是哪种情况,专出借人最好能在起诉前补充证据证明两者指向的是同一个借款,比如通话录音。 拓展延伸 后补借条日期与转账日期不一致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 在法律上,后补借条日期与转账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借条是一种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文件,日期的准确性对于确定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后补借条中的日期与转账日期不一致,可能会引起争议。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的法律效力。在实际应用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如双方的口供、其他相关文件等,来判断借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尽量避免后补借条日期与转账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以确保借条的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后补借条日期与转账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建议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尽量避免此类情况,以确保借条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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