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可申请退税? |
释义 |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市民。 3、市民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最终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相关项目扣除不充分。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市民。 5、市民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市民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情况。 7、市民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情况。 对于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具体办理情况就是以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退税处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申报税费的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的税费退税来进行办理,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上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上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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