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关系下房屋买卖权益问题 |
释义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买卖行为需等待另一方追认,追认后买卖合同有效;如不追认则无效。但善意购买者支付合理对价并登记,可取得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需要等待另一方进行追认,另一方追认后,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追认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 拓展延伸 婚姻关系下房屋财产分割与买卖权益问题 在婚姻关系下,房屋财产分割与买卖权益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当夫妻关系出现破裂或离婚时,如何公平地分割共同拥有的房产财产成为一项关键任务。这涉及到确定每个配偶在房屋买卖权益上的份额,以及如何进行公正的财产分割。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债务分担等因素。同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提供了一些指导原则,如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因此,在婚姻关系下房屋财产分割与买卖权益问题的解决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公平、合理的结果。 结语 婚姻关系下的房屋财产分割与买卖权益问题是复杂而重要的。当夫妻关系破裂或离婚时,公平地分割共同拥有的房产财产是关键任务。考虑配偶贡献、财产增值、债务分担等因素,并遵循公平和合理原则,确保公正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证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房屋财产分割与买卖权益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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