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一方不出庭的,可以判决驳回起诉,即作撤诉处理。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一方不出庭的,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 1.被告下落不明,传票公告送达,开庭时不到庭应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可以收到传票,但是不愿出庭应诉,没有出具书面意见的,两次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3.被告可以收到传票,但是不愿出庭应诉,并且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