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文书审查和现场勘查都是发现司法错误的有效手段。文书审查能够通过检查文书的内容、形式、计算等方面,检查是否存在错误或矛盾。而现场勘查则能够通过到案发现场察看、勘验、调查等方式,获取更多实际证据,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总体来说,文书审查更偏向于纸面工作,而现场勘查更侧重于实地考察。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刑事案件需要执行现场勘查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间及时组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法庭应当在开庭前审查起诉书、辩护词、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并定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询问顺序,检查现有证据,与当事人核对,澄明疑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法庭应当在开庭前审查起诉状、答辩状、证据、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并通知当事人到庭。 需要注意的是,文书审查和现场勘查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难度,需要相互补充、协调使用,才能更好地发现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