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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应提交的的文件
释义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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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