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释义 |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都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发行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促进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促进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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