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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聘老师的三个条件
释义
    教师一般不会"开除",只能称为"辞退"。因为老师都是由人社部和教育主管部门招聘而来的。教师严重违法违纪是可以辞退的。违法的需要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由法院通知有关的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教师资格证书,由财政部门停发工资,由人社局或组织部门取消编制或解除合同。至于严重违纪,本校的书记,校长是无权处理,只能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否则的话,如果教师与校领导有不同意见,领导动不动就开除,那不是太无组织原则太放肆了。何况有许多老教师的品级和工资待遇比校长高好几级呃呢!在处理期间,上级部门还要反复多次听其本人的辩解意见,最多也只会给个留职查看一年。比如说,学校校长往往是行政部门调来的。至多是副局长副科长级别,而一些老教师是县处级的高级教师,一个副科级能辞退一个县处级老师吗?说到上级主管部门,那样看教师的资格证是哪一级授予的。高中高级教师要由省教育厅决定,高中一级教师要由地市一级教育局来决定。县长是无权处理的。小学教师一般由县一级就可处理,大学教授甚至要由教育部定案。
    教师是属于编制职工的,并不是不能辞退的,教师出现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等的情形时,是可以解聘的。完不成教学任务:一般学校都会给教师制定相关的教学任务,对于长期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带来比较严重影响的,学校会根据合同内容予以解聘
    一、 学校解聘教师的情形如下:
    
    1、完不成教学任务:一般学校都会给教师制定相关的教学任务,对于长期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带来比较严重影响的,学校会根据合同内容予以解聘。
    
    2、对学生进行体罚且经过教育不改正:有不少的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严重违反教学规定,对于学生屡次进行体罚,进行教育之后,仍不改正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3、在教学工作中品行不良:在教学工作当中品行不端,存在恶劣行为,给予学生进行侮辱且造成了恶劣影响者,屡教不改的,学校也可以予以解聘。
    法律依据:《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可以依法解聘的。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式在编教师,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都是备过案的,属于公职人员,在编教师的聘任是区县政府和区县教体局两部门同时任命的。区县教体局要想解聘一名教师,需向区县级政府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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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2: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