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具备选举权的群体有哪些?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剥夺了被判处的人的选举权、言论自由、担任职务等政治权利。被判处此刑的人在监狱内服刑期间没有政治权利。而未被判处此刑的监狱内服刑人员仍享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但无论是否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被执行刑罚的人员都会受到其他法规的限制。 法律分析 不享有选举权的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第3章第7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内服刑人员,当然具有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具有选举权。《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其它3项内容,对于监狱内、监狱外正被执行刑罚的人员,受各项法规的资格限定条款而被剥夺。 拓展延伸 不具备选举权的群体有哪些? - 探索选举权的限制与社会影响 不具备选举权的群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年龄未达到法定投票年龄的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患者、部分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外籍人士、某些特定职业人员如军人和警察等。这些限制对于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影响。其中包括被排除群体的政治参与感受到的不公平,以及对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的影响。探索选举权的限制与社会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选举制度的完善与改进,以确保更广泛的民主参与和平等的政治权利。 结语 限制选举权的人群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可分为有期和终身两种。被判处此刑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没有政治权利。其他未被判处此刑的监狱内服刑人员则仍享有政治权利,尤其是选举权。然而,这些限制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探索选举权的限制与社会影响,以完善和改进选举制度,确保更广泛的民主参与和平等的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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