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期限内户口迁出,需退还原承包土地吗? |
释义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还集体,但视情况不同对土地权益的保留与否。举家迁入小城镇并落户的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并流转,但迁入地级市以上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交回土地。迁出集体落户小城镇的成员在土地征收时难以获得安置补助费,只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才有资格获得该费用。迁入小城镇并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成员不符合安置补助费的资格。 法律分析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其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还集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视情况不同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的权利也不同: (1)如果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小城镇并落户的,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权利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流转。 (2)如果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地级市以上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交回所承包的土地。法律规定中所指称的“落户”和“转为非农业户口”都是指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迁出集体落户小城镇的,发生土地征收时难以取得安置补助费。如果迁出人自愿放弃或者依法流转了承包的土地,那也就不存在是否取得安置补偿费的问题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这表明,安置补助费的适用对象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而在土地征收之前就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小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农业人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入小城镇落户、并保留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不能取得安置补助费。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时,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的权利视情况而定。如果迁出者举家迁入小城镇并落户,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权利,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流转。然而,如果迁出者举家迁入地级市以上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将承包的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此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是不符合取得安置补助费的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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