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动车与汽车相撞双方均死亡,责任谁来担? |
释义 | 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与女子发生碰撞,两人死亡。交警认定男子承担主要责任,女子承担次要责任。女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男子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男子担责60%,判决男子亲属在继承男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万余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男子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 法律分析 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二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担责60%,判决被告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万余元。 两车相撞,责任谁来担?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陈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因为陈某为机动车,可减轻张某一方的责任,法院酌定赔偿比例为60%。最终张某亲属应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交管科在受理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延伸 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责任归属一直是交通领域中的热点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而机动车则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因此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相撞,责任归属存在一定的争议。 从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相撞,机动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行经路线和机动车的行经路线混行,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机动车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普遍高于非机动车,一旦发生相撞,机动车驾驶员往往具有更高的过错程度,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但是,电动车驾驶员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属于非机动车驾驶员,其行经路线和机动车的行经路线混行,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程度。而且,电动车驾驶员通常缺乏交通经验和技术,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在任何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令人痛心的,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承担。在本案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陈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张某亲属应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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