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可以扣押物品吗 |
释义 | 刑事案件中扣押物品的依据应是《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扣押。对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一、警察私自扣留别人东西如何处理 警察抓人后扣留物品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对于那些查明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非涉案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的规定执行。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物证出示前,出示方应说明其来源、特征后交对方当事人辨认。作为证据实物,人民法院最后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判决处理,认定为赃物的,应当判决没收上缴国库或发还受害人,认定为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实物,则应当判决返还原主。 二、涉案财物中包括什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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