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但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一、关于如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并未就如何计算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对计算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最具指引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 (二)严格区分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在办案中常出现的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由直接经济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 (2)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更换所需的资金; (3)因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如在诉讼过程中列支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等。 (三)直接经济损失要与玩忽职守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特殊情形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立案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正确理解以上四种特殊情形,将对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有重大帮助。 玩忽职守的案件当中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到量刑标准,像间接经济损失的话,类似于维修公共设施所需要的资金,银行利息,这些都应该折算在玩忽职守案件当中。不同的玩忽职守案件当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都要结合详细的案情才能针对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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