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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释义
    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2)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3)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4)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5)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6)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7)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8)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9)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10)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1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12)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1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14)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15)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16)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17)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18)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19)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抢夺案)。
    (20)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敲诈勒索案)。
    (21)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22)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23)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24)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25)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26)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27)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28)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29)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30)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31)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刑事案件具体的处理流程是:
    1、报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4、采取强制措施;
    5、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6、审查起诉阶;
    7、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法律依据】: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四)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十四)暴动越狱的。
    (十五)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六)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三)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四)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七)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八)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九)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
    (十)司法部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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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16: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