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
释义 | 关于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见解不一,有人认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除判处无期徒刑者外,一般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一、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刑罚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两者性质是不一样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二、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规定: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既遂怎么处罚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具体量刑标准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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