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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失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释义
    要约失效时间是指要约失效发生的时间点,包括要约的撤回、受要约人的拒绝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以及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等。要约可以撤销,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等。要约默示的方法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通过实
    法律分析
    一、关于要约失效时间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1.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要约方主动取消要约的行为。
    2.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已经发出,但未能达到预期的受要约人,要约即告失效的情况。
    因此,要约失效时间指的是要约失效发生的时间点。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要约是以一方当事人以缔结的目的,从而向对方提出合同的条件,并希望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提议,对于要约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有要约之外,还有要约的承诺,只要双方的合同成立,那么就会产生法律的效力。
    二、要约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撤销要约的条件为: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默示的方法有哪些
    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
    拓展延伸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在要约人发出后,因为某些原因导致要约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要约失效的影响可以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要约人的角度看,要约失效可能会导致要约人无法达到其想要的目的。例如,如果一个公司发布了一份要约,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如邮寄延误、漏寄等)导致要约失效,那么要约人可能会遭受损失。此外,要约失效还可能导致要约人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从而给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从受要约人的角度看,要约失效可能会导致受要约人无法得知或接受要约。例如,如果一个广告发布在报纸上,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如报纸排版错误、版面空间不足等)导致要约失效,那么受要约人可能会继续在报纸上寻找相关信息,而无法得知或接受要约。
    要约失效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发布要约时,要约人应该仔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要约的有效性。同时,受要约人也应该在收到要约后及时采取行动,以确保要约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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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