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当月的人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5、难产、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6、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7、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有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有30天;怀孕4-7个月有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者有7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