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看守所充的钱没用完可以退吗 |
释义 | 在看守所存的钱一般能退。看守所对人犯人寄存的财物应当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一般情况下人犯出具相关字据即可领取寄存财物;如果看守所保管不善损坏、丢失代管财务的,还应照价赔偿;如果人犯死亡的,其财物应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但如果脱逃人贩一年后未捕获归案的,对其财物应当予以上缴。 一、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有哪些呢 (一)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二)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三)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四)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五)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六)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保管物的领取主要看有没有约定领取期限,如果有的就按照约定的来,没有的则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二、什么是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拘留后可以送吃的吗 可以送吃的,日常用品会经过狱警的检查,可以存点钱,拘留所里面都有卖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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