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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