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怎样判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经常居所地 |
释义 | 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释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范围,明确"明示"方式。对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可认定为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涉港澳台案件处理可参照涉外案件,但需制定原则性规定。此解释为法官处理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依据。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6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庭辩结束前选适用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并没有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做出特别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规定,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选择。国外就医超一年也不属经常居住地该解释明确,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介绍,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起算点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较为合理。一般而言,经常居所地将会与住所地重合。在国外就医治疗、被劳务派遣在国外务工、因公务在国外工作、培训学习等都不应属于在国外经常居住,因此,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形规定了"但书"。涉港澳案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我国法律没有对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虽然人民法院一直比照涉外案件处理,但仍需要通过在司法解释中做出原则性规定,为法官处理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可供援引的依据,此前涉台案件已单独制定司法解释。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该解释强调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没有特别规定,并要求以明示方式进行选择。对于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除医疗、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可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经常居所地。对于涉港、澳、台案件的处理,司法解释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为法官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依据。此解释的发布将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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