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法院解释规定,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开发企业对房屋及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重要时,应视为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违约责任仍适用。洽谈合同前商议能否加入合同,可在认购书规定的签约前商谈,如未达成或不购买,可委托律师追回定金。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能不能加在合同里面就要双方在洽谈的时候是怎么来约定的,尽量在认购书规定的签约时间前商谈合同,这样即使合同商谈不成或者不买,可以委托房产专业律师讨回定金。 拓展延伸 购房合同中是否应包含销售广告的条款? 在购房合同中,应当包含销售广告的相关条款。销售广告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通过明确规定销售广告的内容、承诺和保证,可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可以依据销售广告中的承诺要求履行,若销售广告与购房合同不一致,购房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或解除合同。因此,将销售广告纳入购房合同中,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购房合同中的销售广告条款应当详细明确,确保购房者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促进购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内容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在购房合同中,应包含销售广告相关条款,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纠纷发生,促进购房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在认购书规定的签约时间前商谈合同,如合同商谈不成或不购,可委托房产专业律师讨回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