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兔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