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儿童教育:1000元/月/儿童对儿童教育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3岁-小学前的学前教育,另一个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中学.高中.高中.大学(包括专业.本.硕.博)。在这两个阶段发生的儿童教育费用,父母个人可以按每个儿童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2、继续教育:400元/月/人或3600元继续教育费用也分为两类。一个是个人进行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包括专业.本.硕.博),个人按400元/月/人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扣除最长时间为48个月,二个是技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教育,个人取得相关证明书的年份按3600元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3、大病医疗:1、5万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负担的费用≤8万(本区间内的费用实际扣除)个人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以个人已经用医疗保险结算为前提,个人负担的费用金额已经超过1、5元,个人可以按8万元以下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4、住房贷款利率:1000元/月(最长240个月)关于住房贷款利率,仅限于第一家,而且只有一家,个人可以按1000元/月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扣除的最长期限为240个月。请注意,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税前扣除。5、住房租金:1500元/月或1100元/月或800元/月住房租金,应根据个人居住城市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扣除标准。个人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如深圳)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1500元/月标准申请税前扣除的个人居住城市管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人,按1100元/月标准申请税前扣除的个人居住城市管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人,按800元/月标准申请税前扣除。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2000元/月或非独生子女分配2000元/月赡养老人费用,申请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是老人必须满60岁,如果是独生子女,可以按2000元/月的标准申请扣除的兄弟姐妹,各姐妹之间按总额2000元/月的限额标准选择平均分配约定分配或指定分配方式之一进行税前扣除。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