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传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拘传的要点: 拘传适用对象包括必须到庭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代表人。 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无正当理由通常指客观上不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 拘传不适用于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其目的是强制就讯,不具备羁押效力。 法律分析 (1)拘传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前述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所谓经两次传票传唤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用法院传票对上述人员进行两次正式传唤,在其仍拒不到庭时方能适用拘传。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所谓无正当理由通常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上述人员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如洪水等自然灾害、突然患病等,即使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没有到庭,也不能采取拘传措施。 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刑事拘传的特点有哪些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结语 根据以上要点,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对象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法定代理人;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拘传的特点是: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目的是强制就讯,不具备羁押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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