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存证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保存证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保存 证据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保存的义务可是行政处罚机关也可是当事人 采取保存措施要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被登记保存的证据要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如登记保存驾驶证,对运政案件事实一般没有证明作用,应立即退还原主,但路政及养路费征稽案件却有较大的关联性。再如业户有《道路运输证》但偷漏了道路运输规费,则就不能对货物进行登记保存,因为这些货物与案件缺乏关联性。 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继续保存则属行政扣押,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会构成行政侵权。 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程序合法,登记保存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主要是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保存证件和车辆的时效问题。按规定把车辆或有关证件作为证据登记保存,其保存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但现在超过7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据反映,有些车辆连续被扣几个月,甚至超一年。对此应当引起重视,这种法律关系不定的状态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管理,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对执法部门不利的法律后果。凡登记时间达到7天,违法当事人仍然既不领证、车,又不接受处理的,第7天起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来接受处理和领回证、车。通知方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条件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达,异地的也可以用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既不领车,又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可按处罚程序操作,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后,仍不履行的,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而终结悬而不决的法律关系。 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因为毕竟只有根据证据才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所以在刑事证据方面,保存是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被保存的证据,要提供相应的证明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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