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是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